婚姻财产律师推荐(婚姻财产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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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财产律师推荐(婚姻财产咨询)
婚姻是人生中重要的一部分,同样,婚姻财产也是婚姻中不可忽视的一环。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离婚率逐年上升,婚姻财产纠纷也日益增多。为了保障自身权益,婚姻财产律师的推荐与咨询变得尤为重要。
婚姻财产咨询是指在婚姻关系中,就财产分割、继承、赠与等问题进行法律咨询的过程。婚姻财产纠纷往往涉及到财产划分、债务分担、赡养费、抚养权等问题,需要专业的法律知识和经验来进行处理。这就需要找到一位经验丰富、专业可靠的婚姻财产律师来提供咨询和帮助。
在选择婚姻财产律师时,我们应该考虑律师的专业能力和经验。一位专业的婚姻财产律师应该具备扎实的法律理论知识,并且在实际操作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只有经过实践的检验,律师才能更好地处理各类婚姻财产纠纷。
婚姻财产律师应具备对客户的敏感度和善于沟通的能力。婚姻是一段非常私人的关系,涉及到财产问题更是敏感。一个好的婚姻财产律师应该能够倾听客户的需求和诉求,并且能够以专业的方式进行沟通,让客户感到被尊重和被理解。
婚姻财产律师的信誉和口碑同样重要。我们可以通过咨询朋友的推荐或者在互联网上查找律师事务所的评价来了解律师的工作表现。律师的专业态度、工作效率以及对于案件处理的专业程度,都会影响到我们自身的权益。选择拥有良好声誉和口碑的婚姻财产律师是十分重要的。
我们还可以通过面谈来挑选适合的婚姻财产律师。在面谈过程中,我们可以向律师提出自己的问题和需求,了解他们对于婚姻财产问题的处理思路和计划。通过与律师的交流,我们可以更好地判断他们是否适合自己的案件,进而做出选择。
选择一位优秀的婚姻财产律师是非常重要的,他们将会成为我们在婚姻财产纠纷中的守护者和支持者。通过他们的专业帮助和咨询,我们能够更好地维护自身的权益,解决婚姻财产问题。在婚姻财产纠纷中,我们应该积极寻找并选择一位经验丰富、专业可靠的婚姻财产律师来提供帮助与支持。
婚姻财产律师推荐(婚姻财产咨询)
上海律师、王律师、律师、杨芳律师、律师是著名的婚姻律师。1.谭开谭开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硕士,从事法律工作11年,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小企业法律顾问。谭开律师办案专业、高效、勤勉、谨慎,成功办理了多起诉讼案件和非诉讼项目。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法律顾问、股权并购、风险防范、尽职调查。2.王、王律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门从事婚姻、房产、经济合同纠纷的律师,上海人,硕士,毕业于上海交通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专业从事实务,在婚姻、家庭、房产、经济合同法等领域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扎实的理论基础。3.林长宇林长宇律师,中国律师协会会员,现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以来,一直致力于婚姻法、继承法等民商法领域的研究和实践。擅长:婚姻纠纷、离婚及财产分析、遗产分割、房地产纠纷等。他是典型的学者型律师。4.杨芳律师杨芳律师是华荣律师事务所团队负责人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国法学会、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从事法律工作10年以上。杨芳律师带领团队,用专业的法律知识服务每一位客户。5.王婷婷律师王婷婷擅长婚姻案件和离婚案件,办理过许多复杂、重大的离婚财产案件。王婷婷律师,在广州电视台《法治时空》《法战行动》等栏目担任专家评论律师,擅长婚姻法普法节目,同时也是上海电视台婚姻家庭事务首席律师,在上海颇有名气。
婚姻财产律师咨询
离婚律师咨询免费24小时在线电话的电话是12348。“12348”是市、区县司法局和法律援助中心面向社会公众的离婚法律咨询专用电话。受理群众关于离婚的法律咨询,协调调解民事纠纷,及时反映群众法律需求信息,指导受理法律援助申请,维护弱势当事人合法权益、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离婚的两种方式
我国的离婚方式分为2种:第一,协议离婚(双方就孩子的抚养权,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债务问题达成一致,达成离婚协议。去一方户口所在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在领取离婚证之后发生法律效力。第二,双方就孩子的抚养权,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债务问题未能达成一致。可以向对方的经常居住地或者是户籍地(如在监狱服刑的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可以向原告一方所在地)的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
怎么办理离婚手续
1、申请
当事人协议离婚时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当事人申请离婚,应当持有下列证件和证明:
(1)户口簿。
(2)身份证。
(3)本人结婚证。
(4)一式三份离婚协议书。
(5)本人两张两寸近期免冠单人照片。
2、审查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接受当事人离婚申请时,应当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工作人员应查明:
(1)男女双方已经办理结婚登记。
(2)该结婚登记在中国内地办理(含中国驻外使领馆)。
(3)双方目前仍然维持婚姻关系。
(4)双方自愿离婚
(5)双方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精神病史和智力低下等情形)。
(6)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债务处理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一般情况下,夫妻双方对于离婚、夫妻财产分割及小孩的抚养权等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到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需代带好结婚证、身份证等其他有关证件,本人亲自到原登记结婚的婚姻登记机关,填写好夫妻双方离婚协议内容签字确认后即刻生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婚姻财产纠纷律师
离婚律师咨询免费24小时在线电话的电话是12348。“12348”是市、区县司法局和法律援助中心面向社会公众的离婚法律咨询专用电话。受理群众关于离婚的法律咨询,协调调解民事纠纷,及时反映群众法律需求信息,指导受理法律援助申请,维护弱势当事人合法权益、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离婚的两种方式
我国的离婚方式分为2种:第一,协议离婚(双方就孩子的抚养权,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债务问题达成一致,达成离婚协议。去一方户口所在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在领取离婚证之后发生法律效力。第二,双方就孩子的抚养权,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债务问题未能达成一致。可以向对方的经常居住地或者是户籍地(如在监狱服刑的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可以向原告一方所在地)的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
怎么办理离婚手续
1、申请
当事人协议离婚时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当事人申请离婚,应当持有下列证件和证明:
(1)户口簿。
(2)身份证。
(3)本人结婚证。
(4)一式三份离婚协议书。
(5)本人两张两寸近期免冠单人照片。
2、审查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接受当事人离婚申请时,应当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工作人员应查明:
(1)男女双方已经办理结婚登记。
(2)该结婚登记在中国内地办理(含中国驻外使领馆)。
(3)双方目前仍然维持婚姻关系。
(4)双方自愿离婚
(5)双方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精神病史和智力低下等情形)。
(6)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债务处理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一般情况下,夫妻双方对于离婚、夫妻财产分割及小孩的抚养权等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到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需代带好结婚证、身份证等其他有关证件,本人亲自到原登记结婚的婚姻登记机关,填写好夫妻双方离婚协议内容签字确认后即刻生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婚姻财产公证协议书
法律分析:协议书
甲方(男方):姓名、身份证号、籍贯、职业、住址、联系电话等
乙方(女方):同上
甲、乙双方为防止财产纠纷,就财产的归属、处分等事宜,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经过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婚前财产范围
1.甲方拥有的婚前财产如下:住房一套,位于××,房产证号××;汽车一辆,车牌号××;存款××(写明银行的名称和数额)。
2.乙方拥有的婚前财产如下:同上二、婚前财产的权利归属(以下是假设情况,当事人可自行约定)
1.甲方婚前的房产、车、存款归双方所有,婚后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甲方享有60%,乙方享有40%。
2.乙方婚前的房产、车、存款归乙方一人所有,婚后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甲方不能要求分割。
3.两人婚后的房产、车、存款归双方所有,婚后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两人各占50%。
三、婚前、婚后财产经买卖、出租、转让、抵押等处分的收益归属。
四、其他相关约定事项或附加条件。
五、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公证机关公证后生效。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备案一份。
立协议人
甲方:乙方:
年月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财产咨询
可以查看《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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