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律师财产继承(在涉外财产继承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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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律师财产继承(在涉外财产继承方面)
随着全球化的加速推进,越来越多的人跨国定居、工作和投资,这也使得涉外财产继承的问题变得愈发复杂和重要。在这个背景下,涉外律师财产继承的角色变得十分关键,他们能够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和服务,确保其财产能够合法、公正地继承下来。
涉外律师财产继承首先需要解决的是国别差异。不同国家的继承法律和程序各不相同,因此律师需要熟悉多个国家的法律制度,以便为客户提供准确的法律意见。有些国家存在着世袭制度,即财产将完全按照家族血缘关系进行继承;而有些国家则实行公正继承制度,要求将财产平均分配给继承人。涉外律师需要了解这些法律制度的差异,并帮助客户遵守当地的继承法律。
涉外财产继承还需要解决的是财产跨国转移的问题。由于客户的财产可能分布在多个国家,涉外律师需要协调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程序,确保财产能够顺利转移和继承。这需要律师具备跨国合作的能力,与不同国家的律师、法官和机构进行沟通和协商。
涉外律师还需要解决可能出现的税务问题。由于每个国家的税法都不同,财产跨国继承可能导致涉及多个国家的税务责任。涉外律师需要熟悉不同国家的税法,并帮助客户规划和减少可能的税务负担。
涉外财产继承还可能涉及国际遗嘱的起草和认证。国际遗嘱是一份涉及跨国财产继承的法律文件,确保客户的意愿能够在不同国家得到认可和执行。涉外律师需要协助客户起草和认证国际遗嘱,并确保其合法有效。
对涉外律师来说,了解和解决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和文化差异至关重要。涉外律师需要具备跨文化交流的能力,以便与不同国家的客户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合作。他们还需要不断更新和学习,以跟上国际法律的发展和变化。
涉外律师在涉外财产继承方面的角色至关重要。他们能够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和服务,解决财产继承中的复杂问题。通过合理的规划和协调,律师能够确保客户的财产能够合法、公正地继承下来,达到客户的继承意愿。涉外律师财产继承的专业性和多样性将在全球化的时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涉外律师财产继承(在涉外财产继承方面)
你好,储蓄是我国最常见的理财方式,也是我国人群基数最大的理财方式。由于长期进行储蓄,出现继承时,存款也是很大一笔财产。存款继承如何办理?现在出国的人越来越多,存款涉外的也越来越多,那存款涉外的如何处理?本文将对上述两个问题一一进行探讨,希望能够帮到你。
一、存款继承如何办理
(一)被继承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应向银行营业网点所在地的公证处或人民法院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并凭此证明书到银行办理存款过户或支取手续。
被继承人生前已经在公证处办理了继承权公证的,继承人只需持公继承权公证书和本人身份证就可以办理。
若被继承人生前未留有遗嘱,也未办理继承权公证,继承人对存款的继承权有争议的,必须向法院提起遗产继承诉讼,判决书或调解书生效后,合法继承人则应持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及法律文书生效证明去银行办理存款继承手续。
(二)被继承人死亡后,无法定继承人又无遗嘱的,经当地公证机关证明,按财政部门规定,原被继承人是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群众团体的职工的,其存款上缴国库,收归国有;原被继承人是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的职工的,其存款可转归集体所有。上缴国库或转归集体所有的存款均不计算利息。
(三)被继承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没有向银行营业网点所在地的公证处或人民法院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而直接去银行办理支取或转存存款的,银行将视为正常支取或转存,银行对事后发生的存款继承争执与纠纷不负责任。
二、存款继承涉外的如何处理
(一)国外华侨、港澳台同胞和在我国定居的外国公民(包括无国籍者),在国内银行存款或委托银行代为保管存款,被继承人死亡,其合法继承人在国内的,凭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向存款银行所在地的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银行凭继承公证书办理存款过户或支付手续。
与我国订有双边领事协定的外国侨民应按协定的具体规定办理。
(二)继承人在国外的,可凭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和经我国驻该国使馆、领馆认证的亲属证明,向我国公证机关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银行据以办理存款继承手续。
上文对“存款继承如何办理”、“存款继承涉外的如何处理”两个问题进行了避繁就简地说明,相信大家现在对存款继承问题的处理有了一定的了解。存款继承是继承中经常见到的,我国尤其明显。赖于长久的储蓄的习惯,遗产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存款,因此掌握寻款继承是很有必要的。生活中如果遇到有关存款继承的问题时,不妨向律师咨询一二,相信律师专业的知识与丰富的经验会为您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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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财产继承和动产和不动产
【答案】:1985年《继承法》第36条规定,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可见该法采用的是区别制,而且是一条双边冲突规范。对于该条规定的动产继承。最高人民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3条指出:“涉外继承,遗产为动产的,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即适用被继承人生前最后住所地国家的法律。”从而明确了在这个问题上时际冲突的解决办法。一般认为,《继承法》第36条的规定不仅适用于涉外法定继承,也适用于涉外遗嘱继承。
(2) 1986年《民法通则》虽仍然坚持区别制,但只规定了法定继承,其规定为“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3) 关于跨国无人继承财产的问题,《民法通则》和《继承法》均无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民法通则意见》第191条规定:“在我国境内死亡的外国人,遗留在我国境内的财产如果无人继承义无人受遗赠的,依照我国法律处理,两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的遗产依中国法律即遗产所在地法处理。《继承法》第32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由此可见,对于跨国无人继承财产,凡与中国订立的条约有规定的,按照条约规定处理;没有条约的,按照中国法律处理。在具体司法实践中,位于中国境内的跨国无人继承财产中的不动产,一般收归中国国库;跨国无人继承财产中的动产,一般在互惠基础上交给被继承人的国籍所属国家处理。
在涉外财产继承方面
财产权,属于私权,没有国界限制,只要该房产系被继承人的合法财产,华侨或外籍人员当然可以继承其亲属在国内的房产。一、依据《继承法》
第三十六条【涉外继承】规定: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订有条约、协定的,按照条约、协定办理。
第三条【遗产范围】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等二、外籍人继承国内房产应当办理哪些手续
1、须向居住国的公证机关申请办理公证书,证明申请人的职业、住址和他与在中国遗留有房产的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该公证书还须经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认证(根据领事条约,两国互免认证的除外)。
2、述经过认证的公证书、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书、遗嘱等到房产所在地的公证机关申请办理手续。公证机关对有关证件审核后,认为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发给房屋继承权证明书。申请人凭此证明到房产所在地的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具体继承事项。
3、申请人不能亲自来中国办理继承事宜的,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代理人代办房产继承事宜时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记明代理人的姓名、住址、代理权限并由委托人签名盖章。委托书也应按规定办理公证、认证手续。
涉外财产的继承
你好,储蓄是我国最常见的理财方式,也是我国人群基数最大的理财方式。由于长期进行储蓄,出现继承时,存款也是很大一笔财产。存款继承如何办理?现在出国的人越来越多,存款涉外的也越来越多,那存款涉外的如何处理?本文将对上述两个问题一一进行探讨,希望能够帮到你。
一、存款继承如何办理
(一)被继承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应向银行营业网点所在地的公证处或人民法院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并凭此证明书到银行办理存款过户或支取手续。
被继承人生前已经在公证处办理了继承权公证的,继承人只需持公继承权公证书和本人身份证就可以办理。
若被继承人生前未留有遗嘱,也未办理继承权公证,继承人对存款的继承权有争议的,必须向法院提起遗产继承诉讼,判决书或调解书生效后,合法继承人则应持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及法律文书生效证明去银行办理存款继承手续。
(二)被继承人死亡后,无法定继承人又无遗嘱的,经当地公证机关证明,按财政部门规定,原被继承人是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群众团体的职工的,其存款上缴国库,收归国有;原被继承人是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的职工的,其存款可转归集体所有。上缴国库或转归集体所有的存款均不计算利息。
(三)被继承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没有向银行营业网点所在地的公证处或人民法院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而直接去银行办理支取或转存存款的,银行将视为正常支取或转存,银行对事后发生的存款继承争执与纠纷不负责任。
二、存款继承涉外的如何处理
(一)国外华侨、港澳台同胞和在我国定居的外国公民(包括无国籍者),在国内银行存款或委托银行代为保管存款,被继承人死亡,其合法继承人在国内的,凭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向存款银行所在地的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银行凭继承公证书办理存款过户或支付手续。
与我国订有双边领事协定的外国侨民应按协定的具体规定办理。
(二)继承人在国外的,可凭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和经我国驻该国使馆、领馆认证的亲属证明,向我国公证机关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银行据以办理存款继承手续。
上文对“存款继承如何办理”、“存款继承涉外的如何处理”两个问题进行了避繁就简地说明,相信大家现在对存款继承问题的处理有了一定的了解。存款继承是继承中经常见到的,我国尤其明显。赖于长久的储蓄的习惯,遗产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存款,因此掌握寻款继承是很有必要的。生活中如果遇到有关存款继承的问题时,不妨向律师咨询一二,相信律师专业的知识与丰富的经验会为您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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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无人继承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1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应作如下处理:(1)在中国境内死亡的外国人,遗留在中国境内的财产如果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依照中国法律处理,即应根据中国继承法第32条的规定处理。(2)两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则依该条约办理。根据中国和蒙古等国的领事条约的规定,缔约任何一方公民嗣后遗留在缔约另一方领土上的无人继承财产中的动产,可以移交给死者所属国的领事处理。后来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35条又规定:“无人继承财产的归属,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遗产所在地法律。”
我国《继承法》第32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所以是,外国人在我国境内死亡,如果我国和该外国人国籍国之间没有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对此有规定的,适用我国法律,即《继承法》第32条,归国家所有。
关于“涉外律师财产继承(在涉外财产继承方面)”的具体内容,今天就为大家讲解到这里,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